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遇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时,提起诉讼是维权的合法途径。然而,若已经通过一次诉讼解决问题后,又就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诉讼,就可能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驳回。

2019年,赵先生向某公司购买马铃薯种薯200吨,双方签订了《马铃薯种薯销售合同》,后赵先生租用耕地、雇佣农民开展种植,发现部分种子存在无法发芽等不能正常生长的情况,在与某公司协商,并申请当地种植地农业主管机关进行鉴定、勘察后,纠纷仍无法得以解决,赵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某公司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但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早在2020年,赵先生就以同一事实向某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法院已对该案作出相应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先生2020年就本案标的向某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产品责任之诉,且该法院作出的判决已生效。现赵先生再次以同一法律事实向本院提起诉讼,且两案当事人、诉讼标的相同,属于重复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驳回赵先生的起诉。
民事诉讼中,什么情形下构成重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重复起诉的应当如何处理?
我国民事诉讼中坚持“一事不再理”原则,即禁止当事人重复起诉。当事人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官提醒:禁止重复起诉的目的在于防止同一纠纷事项重复处理,避免裁判冲突。提起诉讼是群众维权的合法途径,但行使权利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禁止重复起诉能使当事人减轻诉累,同时也能防止法院就同一案件重复审理,浪费司法资源,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作者:杨志惠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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