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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帮忙却受伤,损害责任由谁担?

发布时间:2025-11-12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小力(化名)系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A公司的员工,2023年12月,小力在某物流分拨中心工作时,需要搬运一个大型货物,因系金属材质过重,小力无法独自一人完成搬运,遂求助在场相熟的个体户司机小涛(化名)。在搬运的过程中,因小力操作不当致使货物倾倒而压伤小涛右腿,经医院诊断,小涛右侧胫腓骨下段骨折。经私下协商未果,小涛诉至法院,要求小力及某公司、A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2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涛无偿帮助小力完成搬运任务,属于义务帮工行为。案涉货物为金属材质,重量较大,小力作为被帮工人,未提前评估搬运风险,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货物倾倒、小涛受伤的主要原因,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小力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造成小涛受伤,某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公司从A公司获得了管理费,对小力未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及安全教育,使其缺乏必要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存在过错;而A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是小力劳动力的使用者,对小力负有管理职责,故应当由两家公司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经过法官认真细致的释法说理,各方确认各项赔偿项目,并达成调解协议,由小力赔偿小涛12400元,由某公司赔偿小涛18700元,本案就此了结。

  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帮工人在无法律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形下,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或者服务的行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小涛应小力求助无偿提供帮工,小力作为被帮工人,未充分预判搬运风险,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过错与小涛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关联,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损害系在被帮工人小力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A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某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公司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在请他人帮忙时,要为他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在为他人提供帮忙时,也应该量力而行,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才能有效降低损害风险,避免争议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者:李胜男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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